被執行人詳細信息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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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執行人: | 吳長根 | 照片: |
年齡: | 47 | ![]() |
性別: | 男 | |
身份證號碼: | 370302196******334 | |
執行法院: | 廣饒縣人民法院 |
案件詳細信息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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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依據文號: | (2016)魯0523民初1154號民事判決書 |
立案日期: | 2016-07-01 |
案號: | (2016)魯0523執1257號 |
作出執行依據單位: | 廣饒人民法院 |
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| 一、被告吳長福、吳長根、吳長江、吳長梅、吳長翠每人每月支付原告任秀云生活費150元,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的22日存入原告名下賬戶; 二、在陽光大姐服務合同履行期間,被告吳長福、吳長根、吳長江、吳長梅、吳長翠每人每月支付原告任秀云保姆費540元,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的22日存入原告名下賬戶; 三、原告任秀云因病住院時由被告吳長福、吳長根、吳長江、吳長梅、吳長翠輪流護理,因故不能親自護理的,承擔相應的護理費。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報銷后的實際數額由五被告平均承擔; 四、駁回原告任秀云的其他訴訟請求。 案件受理費100元,減半收取50元,由被告吳長福、吳長根、吳長江、吳長梅、吳長翠負擔。 |
被執行人履行情況: | 全部未履行 |
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: |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|
發布時間: | 2016-09-18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