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執行人詳細信息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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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執行人: | 尹相紅 | 照片: |
年齡: | 51 | ![]() |
性別: | 女 | |
身份證號碼: | 371100196******383 | |
執行法院: | 日照市東港區法院 |
案件詳細信息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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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依據文號: | (2013)東民一初字第3779號 |
立案日期: | 2014-01-02 |
案號: | (2014)東執字第00186號 |
作出執行依據單位: | 東港區人民法院 |
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| 一、被告汪照海、尹相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周京榮借款111 000元。 二、被告汪照海、尹相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周京榮借款利息10 660 元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 案件受理費 2 733元,減半收取1 367元,由被告汪照海、尹相紅各負擔683.50元。 |
被執行人履行情況: | 全部未履行 |
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: |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|
發布時間: | 2014-11-06 |